湖南大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钟山明镜(靖江)律师事务所法人、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泰州市刑事委员会委员、泰州执业与考核工作委员会委员。卢鑫律师团队深耕重大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公司... 详细>>
律师姓名:卢鑫律师
手机号码:13182277690
邮箱地址:1002199332@qq.com
执业证号:13212201810031238
执业律所:江苏钟山明镜(靖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219号飞羚大厦10楼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罪主观上是过失,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体、客体和场合上有区别。立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重伤、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等。为帮您解决泰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推荐的问题,整理了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等知识,希望能帮到您。如需专业法律服务,欢迎联系卢鑫。 一、简述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其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及其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1、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侵犯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作为公共安全一部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 3、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罪必须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代表国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 1、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如,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就属于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如,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综上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玩忽职守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该罪,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关于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主要特征有: 1、其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 2、该罪在主观上,主要是出于行为人在岗位上的过失,例如对自己盲目自信、疏忽大意、擅离职守等。 3、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能正确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玩忽职守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最新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 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玩忽职守罪的主要特征有: 1、其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 2、该罪在主观上,主要是出于行为人在岗位上的过失,例如对自己盲目自信、疏忽大意、擅离职守等。 3、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能正确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玩忽职守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看似简单,但主体身份、主观过失、立案标准和损失认定,都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同样造成重大损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中的失职,还是企业生产作业中的违规,罪名和量刑方向可能完全不同。遇到这类案件,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梳理证据和职责边界,往往比事后补救更重要。卢鑫是江苏钟山明镜(靖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创始合伙人,团队深耕重大刑事案件等领域,在泰州地区需要刑事辩护支持,可以和他当面聊聊,结合个案获取稳妥意见。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