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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鑫律师 湖南大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钟山明镜(靖江)律师事务所法人、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泰州市刑事委员会委员、泰州执业与考核工作委员会委员。卢鑫律师团队深耕重大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公司...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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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贪污罪怎么认定?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要看哪些

贪污罪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观上须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个人贪污5千元以上可立案,不满5千元但涉及救灾、扶贫等款物或手段恶劣的也立案。量刑按数额大小分档。为更好地帮您解决问题,专门整理了这个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实务操作、相关法律、案例等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欢迎直接联系卢鑫律师。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前者是贪污罪的主要客体。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贪污罪。


二、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贪污罪主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即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为: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和其他关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为人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四、贪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贪污罪看下来,绕不开身份、主观故意和数额这几样。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主观上还得知情并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些凑齐了才谈得上定罪。5千元是道坎,碰上救灾、扶贫这类款物门槛更低,量刑从三年以下一路能到无期。真遇到具体案子,把职务、数额和情节一项项对清楚,比笼统下结论要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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